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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辖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崔红霞与王宏伟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宏伟,崔红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宏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红霞。上诉人王宏伟因管辖权异议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辖初字第60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没有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即墨市,本案应由即墨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崔红霞为贷款人,其住所地在胶州市,故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