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马冬梅诉马一得勒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675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89年6月24日,东乡族,高中文化。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79年4月10日,东乡族,文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广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牟佳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