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小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22号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云根,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磊,联社职员,特别授权被告张小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14日以被告张小华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于清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淑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