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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四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玉芹与李俊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华,无业。委托代理人:张玉华,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芹,无业。委托代理人:郑丹丹,工人。上诉人李俊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重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1日,原告刘玉芹与被告李俊华签订了《协议》一份,双方约定:“李俊华把银安花园204B楼2门301或302室卖给刘玉芹,带地下室,预交定金5000元(伍仟元正),房价伍拾陆万伍仟元正。李俊华保证租房户7月底前(2010年)腾清。屋内东西不动保持原样。如一方违约,赔付对方5万元(伍万元)。”协议签订当��,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诉讼中,原告主张2010年7月28日被告明确表示不再将房屋卖给原告,并提交原告及其女儿与被告的谈话录音。被告主张录音中被告虽说不卖给原告,但录音最后原告说让被告夫妻商量商量,被告夫妻商量的结果是卖给原告,2010年7月31日被告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原告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交付房款,2010年8月1日被告通过EMS快递给原告发送书面信函,告知原告因截止2010年7月31日原告未交付房款,原被告2009年10月11日签订的协议不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并提交手机短信记录、EMS快递单及书面信函。原告称未收到被告发送的短信及快递信函,被告称2010年8月1日邮寄快递信函后因原告拒收被退回。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一审法院认为:2009年10月11日原告刘玉芹与被告李俊华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虽然提交了手机短信记录、EMS快递单及书面信函,但不能证明原告已收到上述短信及信函,亦不能证明原告存在拖延交付房款及其他违约行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在双方约定的腾房日期前已明确表示不再将房屋卖给原告,故应认定为被告违约。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理据充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本院酌定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35000元,原告关于交付给被告定金5000元的主张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返还,被告应予返还。被告主张收到定金49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遂判决:一、解除原告刘玉芹与被告李俊华于2009年10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二、被告李俊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刘玉芹购房定金5000元;三、被告李俊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刘玉芹违约金35000元;四、驳回原告刘玉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刘玉芹负担627元,由被告李俊华负担1673元。判后,李俊华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1、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及其女儿的电话录音内容作为证据证明上诉人违约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2、上诉人提交的手机短信记录、EMS快递单及书面信函等一审法院均不予以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刘玉芹答辩称:上诉人在电话录音中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且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机短信记录、EMS快递单及书面信函已经由上诉人获知,上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2009年10月11日,上诉人李俊华与被上诉人刘玉芹签订了《协议》一份,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履行各自义务。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交房屋定金5000元,上诉人保证2010年7月底前腾清,2010年7月28日,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再将房屋卖给被上诉人,上诉人因此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违约金并返还定金并无不妥。上诉人主张其发送的手机短信记录、EMS快递单及书面信函等被上诉人已收到,上诉人不构成违约,但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之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李俊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李建波代理审判员王国聚代理审判员许永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房善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