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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刑立他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海明、崔金发等犯诈骗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5)刑立他字第3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海明、崔金发、李超、韦三妹、王飞明、辛秀梅、陆海燕、姜爱华、龚辉文犯诈骗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