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刑立他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海明、崔金发等犯诈骗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5)刑立他字第3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海明、崔金发、李超、韦三妹、王飞明、辛秀梅、陆海燕、姜爱华、龚辉文犯诈骗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