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牛露露、牛云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牛露露,牛云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负责人董东渊,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成祯,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露露,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峰区,其余信息不详。被告牛云峰,男,汉族,成年人,现住西峰区,其余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告牛露露、牛云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于2015年1月14日以其与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退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224元。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