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开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玉喜与张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喜,张瑞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开商初字第3号原告李玉喜。被告张瑞祥。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玉喜与被告张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喜以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瑞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玉喜负担。审判员 李洪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