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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垦民立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马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垦民立初字第1号起诉人马文华,男,1944年3月1日生,东乡族。委托代理人马哈力麦,女,1946年3月16日生。2015年1月14日,本院收到马文华的起诉状,马文华称,2011年5月26日,借款人马占虎在甘肃省兰州市向马文华借款25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1年10月1日前还款。还款期限届满后,马占虎未还款。马文华遂诉至本院要求马占虎偿还借款250000元、利息36320元,共计286320元。本案在立案审查期间查明,借款人马占虎的住所地在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汪集乡马家林啊拉社,2012年10月24日至2013年4月24日在新疆霍城县六十五团暂住了六个月后离开。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借款人马占虎的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甘肃省兰州市,马占虎的住所地在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汪集乡马家林啊拉社,其在新疆霍城县六十五团仅居住了六个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经常居住地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马文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范     海     波审判员 陈     玉     琼审判员 木拉提·别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晁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