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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030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贾全文,河南省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甲,男。委托代理人:苗军,界首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中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贾全文,被告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苗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不足半年就于2010年农历12月26日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被告性格异常,二人时常生气,加之婆媳之间矛盾较大。2011年10月31日生育一女,取名曹某乙。原告本以为有了孩子会改善夫妻感情,然而被告家人重男轻女的思想非常严重。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对原告的态度逐渐冷漠,后发展到经常吵嘴生气,互不理睬,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自2012年6月至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婚生女主要由原告抚养,被告虽外出打工,但收入未给原告寄过分文。原告认为,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分居已达两年半之久,双方已无感情可言,无法共同生活。再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原告带来更大的身心痛苦。为此,依法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曹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基本情况;2、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婚生女曹某乙的出生情况。3、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2月24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曹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若法院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要求对婚生女进行亲子鉴定,若系被告亲生,要求抚养孩子,并要求对49000多元的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被告曹某甲为支持其辨称理由,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以证明被告身份的基本情况。2、安徽农村合作金融个人存单二张、老凤祥银楼首饰质量保证单、昌吉珠宝城销货票据一张、大胡子珠宝城保单一份、付井打金老店收据一张、北京戴某得珠宝金行销售专用票一张、大胡子珠宝城质量保证单两份,证明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被告应分得财产24882.82元。3、证人曹某丙、孙某的证言,证明原告父亲身患疾病,其弟弟精神不正常,若原、被告离婚,原告的家庭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并于2010年农历12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2月2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2012年5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曹某乙。2014年12月27日原告王某某以双方认识时间短、相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及无夫妻感情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曹某甲离婚。另查明,本案庭审中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对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王某某生育的曹某乙进行亲子鉴定,后被告书面撤回该申请。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后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二人结婚多年,并生育了一个孩子,其婚姻家庭比较稳定,有很好的感情培养过程。原、被告应珍惜双方的感情及共同组建的家庭。从原告诉请的离婚原因看,原告以与被告认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双方已无感情为由提起诉讼。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诉请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故从有利于家庭和谐及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本院暂不准予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中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兰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