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中执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张延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中执字第195-1号申请执行人:张延彬。被执行人:山东黑马集团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港前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玉江,董事长。张延彬申请执行山东黑马集团德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仲裁委员会(2013)德仲裁字第150号裁决书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德州仲裁委员会(2013)德仲裁字第150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登峻审判员 罗 清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