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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党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党某某,女,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新党村。委托代理人王永良,大荔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贾淑倩,大荔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杨某某,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孙家村*组。原告党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党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