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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第18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付敬敬与何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敬敬,何卫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1829-1号原告付敬敬。被告何卫军。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敬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敬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洪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