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18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付敬敬与何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敬敬,何卫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1829-1号原告付敬敬。被告何卫军。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敬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敬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洪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