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立商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玉玲、陈希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玉玲,陈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立商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玲,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希林,男,汉族。上诉人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玉玲、陈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实际上应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而不是保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被上诉人张玉玲至今不提供能证明借款事实的银行汇款凭据,因此无法确定履行地,只能适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书面借款合同,张玉玲提交的借条及借据也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但张玉玲提交的银行汇款凭证表明,张玉玲通过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风支行将款汇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张玉玲起诉的标的额也符合大庆市萨尔图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条件。故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陈希林是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条、借据上签字,故陈希林的住所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的依据。原审法院以陈希林的住所地在其辖区内为由,主张对本案有管辖权,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41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癸成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付 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