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胡大均与毛晓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大均,毛晓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57号原告:胡大均。被告:毛晓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大均诉被告毛晓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大均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大均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涤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