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艾某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1329号原告:艾某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吕某某,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艾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常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