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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蔡晓东与运城市空港鑫瑞达热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晓东,运城市空港鑫瑞达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蔡晓东,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万荣县通化镇三村村民。被执行人运城市空港鑫瑞达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武,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蔡晓东与运城市空港鑫瑞达热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500000元债权未获实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民港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闫永平执行员  贾文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田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