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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时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100号原告时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刘某某,男,50岁,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时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