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张科与深圳市名昇时装有限公司、李其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科,深圳市名昇时装有限公司,李其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67号原告张科,男。委托代理人殷绪焱,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良东,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名昇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其建。被告李其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科与被告深圳市名昇时装有限公司、李其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科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张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洪 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丽敏(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