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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张科与深圳市名昇时装有限公司、李其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科,深圳市名昇时装有限公司,李其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67号原告张科,男。委托代理人殷绪焱,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良东,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名昇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其建。被告李其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科与被告深圳市名昇时装有限公司、李其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科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张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洪  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丽敏(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