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恢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日照强派水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强派水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程波,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恢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强派水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西海路**号。法定代理人高为强。被执行人程波,农民。被执行人程龙,农民。申请执行人日照强派水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波、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日照强派水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本院恢复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10日作出(2011)东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程波、程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日照强派水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款94500元及利息。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令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