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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连营与王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营,王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91号原告王连营,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军,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营诉被告王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营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050元,由原告王连营承担。审判员  那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