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连营与王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营,王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91号原告王连营,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军,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营诉被告王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营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050元,由原告王连营承担。审判员 那立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