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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担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四川鑫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静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担字第1号申请人四川鑫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金彭东路置信逸都.A区。委托代理人袁晓宇,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陈静,女,1982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四川鑫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静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因被申请人陈静未在家,本院无法向被申请人陈静送达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及证据材料。本院对申请人申请的债权及担保物权证明材料进审查后认为,因被申请人陈静未到庭行使抗辩权,本院对申请人主张的事实无法进行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四川鑫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陈静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诉讼费用100元,由申请人四川鑫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海萍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禹小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波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