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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乐法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朱冬妹申请执行宋金芳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冬妹,宋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乐法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朱冬妹,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被执行人:宋金芳,女,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韶乐法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款项16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宋金芳名下有位于乐昌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宋金芳名下的位于乐昌市。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成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