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彭银海与王二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银海,王二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026号原告彭银海(又名彭艮海),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二虎,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彭银海诉被告王二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银海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彭银海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银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银海承担。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权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