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李继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梦泽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88111484-0。负责人徐超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出上诉,增加、变更上诉请求,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继文,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户籍住址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办事处黎么村黑虎林*号,现住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化工二生活区**栋*单元*楼*号。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邓斌,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火超,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城关镇辛李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继文、李火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应城民初字第00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继文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李继文各项损失合计111050元。二、上述款项于裁定书签收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三、双方当事人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负担”。2015年1月13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李继文达成上述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公司负担。审判长 喻富林审判员 李元成审判员 王 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宝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