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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4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刘帅、郝艳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刘帅,郝艳娇,张冰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4698号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娄艳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亚俊,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范超,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帅,男,1986年8月25日,汉族。被告郝艳娇,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冰涛,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帅、被告郝艳娇、被告张冰涛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九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二百四十五元,由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申晓娟代理审判员  汪 涛人民陪审员  高 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房津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