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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浙江强力控股有限公司与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06-1号原告:浙江强力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图强。被告: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强力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强力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95元、财产保全费2150元,由原告浙江强力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屠小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虞雨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