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行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林维平与聂林贵、武夷山市天养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行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林维平,男,1960年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诸秀明(系林维平妻子),女,1956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聂林贵,男,1977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武夷山市天养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度假区大王峰北路(景区国税局南侧),组织机构代码57700785-6。法定代表人李东,总经理。(2014)武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武夷山市天养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应予强制划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夷山市天养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19×××24账户上的存款15300元至本院账户(收款单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账号:35×××0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陈建安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