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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王怀平诉杨平民间借贷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平,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91号原告:王怀平,男,住什邡市。被告:杨平,男,住什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平诉被告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平撤回对被告杨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