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太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风英与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西安市新城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王万生,第三人王小明拆迁安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英,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王万生,王小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太初字第00004号原告王风英,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王奋斗,西安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卫红,西安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西安市新城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勤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李根成,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晓敏,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海霞,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万生,男,194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王军,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建军,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小明,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英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西安市新城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王万生,第三人王小明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风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风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英撤回起诉。诉讼费3430元退还原告王风英。审 判 长  王素梅审 判 员  左 立人民审判员  赵小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士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