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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民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温岭市东风汽车配件厂、王金凤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岭市东风汽车配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温民催字第10号申请人:温岭市东风汽车配件厂,住温岭市泽国镇水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金凤,该厂厂长。申请人温岭市东风汽车配件厂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支行出具的号码为03112908,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温岭市东风汽车配件厂,收款人温岭市三元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岭市东风汽车配件厂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温岭市东风汽车配件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干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怡璐人民陪审员  罗胜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代书 记员  郑彬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