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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胡道瑞与刘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道瑞,刘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508号原告:胡道瑞,男,194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刘丽,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道瑞诉被告刘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道瑞于2015年1月13日以“经法院做工作,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道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道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道瑞负担。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