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颍民二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怀良、郭兴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怀良,郭兴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0053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峰,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十铺支行行长。被告:常怀良,男,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兴明,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怀良、郭兴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洪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