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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民初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董金华与范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华,范入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民初字第2871号原告董金华。委托代理人赵高峰。被告范入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金华诉被告范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