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丽萍与被申请人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丽萍,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保字第28号申请人赵丽萍,女,1969年1月2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承德市双桥区中华路***栋***号。身份证号:×××。被申请人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民政局对门。法定代表人赵国福,总经理。申请人赵丽萍与被申请人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CF1**号奥迪车一辆予以查封。案外人辛占林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241**号昊锐牌小型轿车一辆,案外人赵东生自愿以其所有的座落于承德市双桥区武阳花园小区13#楼05-509号房屋(房权证号为:承房权证双桥区字第2010028**号)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CF1**号奥迪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指定由被告负责管理使用,不得变卖、毁损、赠与或设定抵押等非法处置行为,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振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