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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0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周林泉与洪太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2017号原告周林泉。委托代理人马善明,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林泉与被告洪太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林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林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林泉撤回对被告被告洪太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0元,由原告周林泉负担。审判员  万十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