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0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周林泉与洪太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2017号原告周林泉。委托代理人马善明,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林泉与被告洪太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林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林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林泉撤回对被告被告洪太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0元,由原告周林泉负担。审判员 万十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