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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张启宝诉张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宝,张君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205号原告:张启宝,男。被告:张君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宝诉被告张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诉讼不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启宝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启宝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升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会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