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张启宝诉张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宝,张君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205号原告:张启宝,男。被告:张君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宝诉被告张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诉讼不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启宝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启宝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升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会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