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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执民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常州正科电子有限公司与江山市欧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常州正科电子有限公司,江山市欧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常州正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白冬,总经理。被执行人江山市欧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柴文娟,执行董事。常州正科电子有限公司与江山市欧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衢江商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常州正科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江山市欧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7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江山市欧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柴文娟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正科电子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20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仲 巍执 行 员  周乃田代理执行员  李新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