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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柳某龙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龙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某龙,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4)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柳某龙持《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并携带奶粉10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口岸入境,不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查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核定,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388.45元。经查,被告人柳某龙于2013年12月30日从香港携带红酒4支、奶粉38盒等货物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查获后作出没收货物的行政处罚;被告人柳某龙于2014年3月23日从香港携带笔记本电脑1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查获后作出没收货物并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公诉机关据以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为:被查获的物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验记录、身份证明、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偷逃应缴税款计核证明书。公诉机���认为,被告人柳某龙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柳某龙认罪,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柳某龙持《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携带奶粉10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口岸入境,所携带物品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核定,上述未申报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388.45元。被告人柳某龙于2013年12月30日从香港携带红酒4支、奶粉38盒等货物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查获后作出没收货物的行政处罚。2014年3月23日被告人柳某龙从香港携带笔记本电脑1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查获后作出没收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当庭宣读或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查获的走私货物物品照片,被告人辨认并确认是其被查获当日携带入境的。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函,证明本案于2014年10月29日受理并立案。3、被告人照片、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4、海关查验记录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于2014年10月29日被罗湖海关查获有奶粉nutrilonpronutra+(2阶段850g/罐)10罐未申报。当日被移送查私科。罗湖海关缉私分局于2014年10月29日对本案刑事立案,并于当日对柳某龙刑事拘留。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仓单,证明侦查机关于2014年10月29日从柳某龙处扣押了涉案奶粉10罐nutrilonpronutra+(2阶段850g/罐)。扣押于深圳市润海物流仓储有限公司。6、海关退运记录信息,证明被告人在2014年1月-10月有多次海关退运记录、征税记录、移送缉私记录。7、两次海关行政处罚材料,证明被告人柳某龙于2013年12月30日从香港携带红酒4支、奶粉38盒等货物经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罗湖海关查获后作出没收货物的行政处罚(罗关某字(2013)a6917号),已于2013年12月30日向柳某龙送达;2014年3月23日从香港携带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经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罗湖海关查获后作出没收货物并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罗某简决字(2014)1142号),已于2014年3月30日向柳某龙送达。8、被告人柳某龙的供述与辩解:我于2014年10月29日晚七点半左右未向海关申报携带10罐nutrilonpronutra+(2阶段)奶粉从罗湖口岸入境,经过海关监管通道时,被关员截查,关员在我的行李中查获奶粉10罐。这些东西是我早上在旺角东丰药房花费1550元港币购入,带到深圳准备寄到河南给我妹妹柳某乙的。我有过很多次退运,有过两次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记录,一是2013年12月30日做水客为赚取带工费从香港携带红酒4支、奶粉38盒,被处以没收的处罚;二是2014年3月23日自购电脑为了逃避关税从香港携带键盘式笔记本电脑1台,被处以没收并处罚款0.1万元整的处罚。我知道海关对奶粉的监管规定,但我觉得我超的不多,有侥幸心理,以为查到会退港。我知道一年内有两次海关行政处罚记录,第三次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我是为了不想缴纳税款所以不向海关申报。9、深关计税字(14-10)08539号税款计核证明书:本案被查获物品涉嫌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88.45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龙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柳某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柳某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柳某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查扣在案的走私货物奶粉十罐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    宇审判员 涂  平  一审判员 肖  艾  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欣琪(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