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治国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陵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陵县。被执行人王治国,男,汉族,住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治国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以履行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陵商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林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成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