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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政熊,潘珍玉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政熊,潘珍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柳城县大埔镇。法定代表人刘志窕,局长。被执行人刘政熊,男,38岁,住柳城县龙头镇。被执行人潘珍玉,女,31岁,住柳城县龙头镇。本院在执行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政熊,潘珍玉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柳城计生费征字(2006)07-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宇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明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