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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东法民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海兰与许运通、陈光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兰,许运通,陈光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陈海兰,女,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阳东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东县,被告:许运通,男,汉族,1991年3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阳东县,被告:陈光敏,男,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阳东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中陈海兰诉被告许运通、陈光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海兰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陈海兰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陈海兰负担107.5元。审判员  冯荣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海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