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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沁执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明吾申请执行黄四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吾,黄四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沁执字第00206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吾,男被执行人黄四发,男,王明吾申请执行黄四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3)沁民西向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四发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四发所有的位于沁阳市紫陵镇紫陵村北的果园一处。黄四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黄四发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