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635号原告尹某被告朱某原告尹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孙宗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杜娟(主审),人民陪审员年晶晶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苏欣宇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被告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诉称,感情不合,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张朱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XX月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尹某甲。现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放弃离婚念头,夫妻关系仍会和好如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尹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宗杰审 判 员 杜 娟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欣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