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刑二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向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大刑二初字第0005号公诉机关大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无业。被告人向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大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丰市看守所。大丰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14)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向某在大丰市小海镇、大中镇等地,采取翻窗、撬门等手段盗窃作案10起(2起未遂),窃得现金、黄金首饰、电脑等物,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572.4元。被告人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父亲向益全代为退出全部赃款。被告人向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2日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多次盗窃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向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向某在大丰市小海镇、大中镇等地,采取翻窗、撬门等手段盗窃作案10起(2起未遂),窃得现金、黄金首饰、电脑等物,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572.4元。分述如下:1.2013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向某在大丰市小海镇北虹村四组119号刘某家,采取翻窗的手段入室盗窃,窃得黄金挂件1个,赃物价值人民币1087元。2.2014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向某在大丰市西团镇衣锦秀服饰店,采取撬门的手段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47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1391元。3.2014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向某在大丰市西团镇钟表日常杂货店,采取撬门的手段盗窃,窃得南孚5号电池10节,赃物价值人民币22.5元。4.2014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向某在大丰市大中镇健康东路90-7号星鑫饭店,采取钻门缝的手段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600元。5.2014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向某在大丰市大中镇五金巷出发点发型会所,采取撬门的手段盗窃,窃得苹果手机1部,充电器1只,赃物价值人民币1160元。6.2014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向某在大丰市大中镇五金巷舒美发艺理发店,采取撬门的手段,未窃得财物。7.2014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向某在大丰市大中镇五金巷雪绒花蛋糕店,采取撬门的手段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20元、雪碧饮料3瓶、可口可乐饮料4瓶、中沃体能饮料2瓶,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48.9元。8.2014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向某在大丰市大中镇九龙食府饭店,采取撬门的手段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步步高手机1部,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1163元。9.2014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向某在大丰市大中镇五金巷天姿时尚烫染造型设计室,采取撬门的手段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100元。10.2014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向某在大丰市大中镇五金巷纹绣工作室,采取撬门的手段欲盗窃,因将玻璃门打碎造成较大声响后逃跑而未遂。被告人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父亲向益全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另查,被告人向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2日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基本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侦破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及发还清单、退赃委托书、加工首饰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樊某、顾某等的陈述;证人朱某、向益全、王锋的证言;大丰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向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向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对被告人向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大丰市人民法院(2012)大刑二初字第0177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对被告人向某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羁押之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骁伟(代)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