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坛民初字第3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马永华与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华,卞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民初字第3038号原告马永华。被告卞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华诉被告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马永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