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童文丽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文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00085号原告童文丽,女,汉族,1972年6月6日出生,住石河子市。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文丽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文丽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文丽撤回对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天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44.4元,共计194.4元由原告童文丽负担。代审判员 解红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