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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赵晶、王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赵晶,王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12号原告张建华。被告赵晶。被告王黎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与被告赵晶、王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赵晶、王黎丽409536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原告张建华提供其名下位于夷陵大道XX号的商铺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赵晶、王黎丽409536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尚峻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仲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