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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执字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舒妮与被执行人王琴琴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妮,王琴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勉执字00063号申请执行人:舒妮,女,生于1992年5月,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琴琴,女,生于1993年1月,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勉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妮与被执行人王琴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确认,被执行人王琴琴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舒妮经济损失42535.4元、并负担诉讼费263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琴琴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将案件执行款42535.4元、诉讼费263元、申请执行费540元,合计43338.4元履行完毕。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琴琴赔付申请执行人舒妮39000元,承担执行费540元,余3798.4元申请执行人舒妮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王琴琴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勉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40元,由被执行人王琴琴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汉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