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华夏与马陈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马陈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250号原告:华夏,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陈成,男,1987年6月3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华夏诉被告马陈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元25元,由原告华夏负担。审判员 杨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