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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樊俊洁与陈春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俊洁,陈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樊俊洁,女,住永辉巴黎。被执行人陈春祥,男,住邢台市桥东区。樊俊洁与陈春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邢民四终字笫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春祥妻子王爱荣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陈春祥妻子王爱荣名下银行存款22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刘 耀代理审判员 : 张 龙代理审判员 :岳洪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来自: